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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对中国聚丙烯薄膜反倾销终裁,转口贸易规避反倾销

印度尼西亚对中国和马来西亚的聚丙烯薄膜产品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裁定马来西亚和中国涉案产品的倾销幅度分别为6.36%~18.60%和5.76%~29.95%,因此建议对中国和马来西亚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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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对中国聚丙烯薄膜反倾销终裁,转口贸易规避反倾销

发布时间:2020-12-04 14:40:55 热度:

2020年12月3日,印尼反倾销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自中国和马来西亚的聚丙烯薄膜产品(BIAXIALLY ORIENTED POLYPROPYLENE, BOPP)作出反倾销肯定性终裁,裁定马来西亚和中国涉案产品的倾销幅度分别为6.36%~18.60%和5.76%~29.95%(倾销幅度详见下表),进口涉案产品对印度尼西亚国内产业构成了实质性损害,并且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建议对中国和马来西亚涉案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涉案产品的马来西亚税号为3920.20.10、ex.3920.20.91和ex.3920.20.99。
 

序号

原产国

出口商/生产商

倾销幅度(%)

1

马来西亚

Stenta Films (M) Sdn. Bhd.

18.60

Scientex Great Wall Sdn. Bhd.

6.36

Perusahaan Lainnya

18.60

2

中国

浙江凯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Zhejiang Kinlead Innovative Materials Co., Ltd.)

6.73

广东德冠包装材料有限公司(Guangdong Decro Package Films Co., Ltd.)

5.76

福融辉实业(福建)有限公司(Furonghui Industrial (Fujian) Co., Ltd.)

10.75

宿迁市金田塑业有限公司(Suqian Gettel Plastic Industry Co., Ltd)

7.99

其他

29.95


2019年8月7日,印尼反倾销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自中国和马来西亚的聚丙烯薄膜产品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

产品出口遇到反倾销,第三国转口贸易可以规避反倾销税吗 
出口商可以通过第三国转口变更原产地来有效规避反倾销税。我们可以先把货物运输到第三国和地区(马来西亚、斯里兰卡、菲律宾、新加坡、台湾、泰国、香港、迪拜等),货物到了第三国后会在保税区换柜,出第三国的产地证,然后再以第三国的名义出口到目的港,目的国用第三国全套文件(提单,产地证,商业发票,装箱单等)清关,这样目的国针对中国的反倾销关税就可以规避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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